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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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的通知

为规范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与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广大学员与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现印发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本标准以服务社会需求、提升教育质量为宗旨,坚持依法审批、分类管理、规范运行的原则。鼓励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前提下,创新教育模式,提供多样化、特色化的教育服务,满足市民终身学习与素质提升的需求。

二、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文化教育类、职业技能类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及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不适用本标准,应依据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核心设置标准

  1. 举办者资格:举办者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与其他组织。举办者需信用良好,无犯罪记录,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与风险承担能力。
  1. 机构名称: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体现教育培训行业特点,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字样,且不得与已有合法机构重名或近似。
  1. 办学投入与经费保障:应具有与办学规模和层次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需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并需提供验资证明。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办学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1. 办学场所与设施:须拥有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的固定、独立、专用的办学场所。场所的建筑面积、采光、通风、消防等须满足教学需要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应配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
  1. 组织机构与章程:应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建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并按规定设立行政、教学、财务、安全等管理部门。决策机构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1. 师资队伍:聘任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专业技能资格。专职教师数量应满足教学要求,且结构合理。机构应与教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权益。
  1. 培训项目与课程: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和社会需求,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应制定科学、完整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确保教育质量。

四、审批与管理要求

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经所在地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培训类别)审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招生和培训活动。审批部门将按照本标准对机构的举办者、章程、场地、资金、师资等进行审核与实地考察。

已设立的机构应接受教育、人社、市场监管、民政、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管与年度检查,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诚信办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本标准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各区(市)县可根据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各相关单位及拟举办者应认真遵照执行,共同推动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市场向着更加规范、优质、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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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2 20:4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