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与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广大学员与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现印发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本标准以服务社会需求、提升教育质量为宗旨,坚持依法审批、分类管理、规范运行的原则。鼓励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前提下,创新教育模式,提供多样化、特色化的教育服务,满足市民终身学习与素质提升的需求。
二、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文化教育类、职业技能类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及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不适用本标准,应依据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核心设置标准
四、审批与管理要求
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经所在地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培训类别)审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招生和培训活动。审批部门将按照本标准对机构的举办者、章程、场地、资金、师资等进行审核与实地考察。
已设立的机构应接受教育、人社、市场监管、民政、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管与年度检查,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诚信办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本标准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各区(市)县可根据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各相关单位及拟举办者应认真遵照执行,共同推动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市场向着更加规范、优质、健康的方向发展。